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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永达招标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22 09:57  点击:

301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20  12 

22 日省政府第 125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3 1 日起施行。

李国英

2020 12 30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  12  21 日安徽省人政府令 111 

2002  3  12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 4 22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 12 1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2020 12 30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 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 开标评标和定第五 监督

第六


第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 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 政府建设门对 行政区域内建工程招标投标动实施监督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 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 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等有关机关。

第二

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 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7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 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 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 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 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


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

高投标限价。

第十 人可程的、施并招标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招标发包一个承包投标,但得将当由一个承包位完成的建筑程肢解成若干分招发包给几个承单位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 当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 盖的其他专业工程。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 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 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 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推行电子保函。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 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 投标均无效。


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工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

(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 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电子照招的时招标 交易平台上公进行,所有投人均应当准时线参加开标 第二 标人要的评标


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九 标由招标人依组建的评标委会负责评标名单标前委员

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 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 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 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 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 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 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 7 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15 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 式的报告。

第三 标人当自发出日起 30 日内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标的、价款、量、履行期限主要条款应当招标件和标人的投标文的内容一致。标人和中标人得再订立背离合同质性内容的其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 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参照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 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 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三 止中包的程转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分别转包给他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 监督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依法对建筑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发现未按规定评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 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 筑工监督当建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和履现场联动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投标人履约行为的信用 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

第四 反本法律处罚分规定的,从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

第四十四 办法 2021  3  1 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驻皖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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